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344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11971********,汉族,群众,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牟利,在其位于澄海区**街道**村**路**区**巷**号的家中一楼开设一用扑克牌“杀公猪”的赌场,招引周边群众参与赌博,从中抽水获利。2019年3月13日下午4时许,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参赌违法人员卢某某、林某甲、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吴某甲、李某某等8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具圆桌一张、扑克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010元。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2、证人卢某某、王某戊、林某甲、吴某甲、李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李某某、林某乙的证言;
3、证据保全清单;
4、现场照片、检查笔录;
5、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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