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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潜山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12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潘某某、余某某雇请杨某某望风、许某某开车接送人员,召集徐某某、谢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江某某、邓某某、汪某某(已判处)、王某甲等人坐主方参赌并参与分取赌博红子钱,以借地方打麻将为由,分别在潜山市梅城镇八一村永胜组李某某住宅、跃进组程某某住宅、彭岭村新圩组操某某住宅内,用麻将中筒子牌“砸二八杠”比点子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参赌人员轮流坐方,庄家200元起推,上不封顶,闲家下注每次最低100元,庄家的板子每满至700元,赌场召集人潘某某或余某某从中抽头100元钱的红子钱。该赌场每次从下午13时许开始至晚上19时许结束,分为上下两场,每次由上述被告人中的不同四人坐主方,结束后抽头所得负责分配,除去杨某某、许某某工资、场地费等费用后平均分成十股,潘某某、余某某及八个主方各得一股。三场赌博抽头分别为9300元、7200元、9300元,共计25800元。以上股东还召集徐吗、汪某某、金某某、吴某某等人至赌场内“钓鱼”参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戴某某等人的证言;3. 同案犯潘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共获利258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娟

2019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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