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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5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小区******室)。2018年7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4日被本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后于2019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手机上先后下载至“尊棋牌”游戏平台,并建立了两个微信群共计109人,并发展三个下级代理,利用移动通信终端进行组织赌博活动,直至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共收受该平台返利43,604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7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

3.证人李某某、宋某某、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封 光

代理检察员:朱 璇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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