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6********,彝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村**号楼**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当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3月1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中旬至4月1日、4月5日至4月10日的每日晚上,陈某甲、蒋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在台州市椒江区白云山上的红庙、龙翔道院等处开设“拔两张”赌场,雇用郑某某、杨某某、钱某某、刘某甲(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场工作。2017年3月中旬,被告人王某甲入股,赌场开设期间每日抽头渔利4000余元,王某甲参与期间共抽头渔利80000余元。
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叶某某、陈某乙、宋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唐某某、蒋某某、陈某丙、陈某甲、周某某、郑某某、钱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吴某某、陶某某、刘某乙、冯某某、李某某、陈某丁、虞某某、张某某、陈某戊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微微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380657****)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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