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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21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载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营利,通过移动电话机的微信建立聊天群,将参赌人员拉入群后,组织其分别在“哈灵麻将”APP内ID账号为122***及124***的亲友圈内进行网络麻将赌博活动, 并以每八副5元、每十六副10元的方式从每局大赢家处抽头牟利。经查,2020年2月14日至3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开设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122***)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209044分、亲友圈(ID:124***)内赌客赢取的分数累计达114754分,折算为赌资后累计达人民币323,798元。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因上述“哈灵麻将”亲友圈(ID:124***)开设赌场的事实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被查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APP另一亲友圈(ID:122***)开设赌场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甲、黄某某、孔某某、王某乙、杨某乙、陆某某、徐某某的证言、微信截屏、“哈灵麻将”软件截屏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均证实参与上述赌博活动并被查获予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电子数据、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建立的“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圈主信息、创建信息、成员信息、游戏数据、房卡购买记录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已依法从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的经过。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非法营利,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晓勇

                                  检察官助理:方祎云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含光盘),随案移送作案工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说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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