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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57********,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起,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的家中开百家乐赌博场所,供他人及自己进行赌博。

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民警至上址当场查获赌博人员符某某等人和赌具电脑一台、赌资人民币6000余元。经查该百家乐帐号涉案投注金额人民币221余万元,洗码量为人民币199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符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是一个百家乐赌场,被告人王某甲叫其去那赌百家乐,他去过两次。2020年10月11日当晚在玩百家乐时,被民警查获。当晚是自己操盘的,现场查获的赌资5、6千元的事实。

证人周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其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王某甲家中看见有两名男子在玩百家乐的事实。

证人谌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10月11日22时许,民警至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王某甲家中检查时,当时屋内的电视机屏幕显示是百家乐的页面。

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0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家中开设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实民警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查获赌资6290元,用于赌博的黑色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同时查获参赌人员符某某等人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2020年10月12日22时11分许,民警在上海市杨某某**村**号**室现场查获王某甲手机两部以及进行百家乐赌博的赌具一台笔记本电脑,对查获的上述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照片及网页截图,证实案发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情况及该赌博网站的投注金额人民币221余万元,洗码量为人民币199余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符某某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中怀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杨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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