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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围*号的老厝内设置了二台自动麻将桌及二副麻将牌(已扣押在案)设赌供人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该赌摊设赌时间为每天9时至当天23时结束,赌注为人民币(下同)20元、40元。王某甲向每台麻将桌收取60元,每天抽至180元止。至案发,王某甲共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2020年1月28日15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民警现场抓获王某甲及参赌人员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丁龙、王柱城王某庚、王某戊、陆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并现场提取扣押赌资5550元及赌具麻将牌2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赌资5550元、麻将牌2副;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丁龙、王柱城某庚、王某戊、陆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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