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11989********,初中毕业,住址:河南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号。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7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宝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正月期间,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三人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某某县某某镇多处组织人员开设赌场。被告人王某甲在赌场多次放哨,为参与赌博的人员望风提醒,并从中获利。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2月14日到宝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抓获及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魏某某、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龙丹
书记员:杨 磊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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