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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号,现住该址。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2020年1026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晓丽,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份左右,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居民王某乙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甲告知其通过给他人提供支付宝账户转账操作赚取好处费事宜,王某甲为牟利而同意此事。之后,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先后联系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居民程某某和吴某某等人注册开通了支付宝账户,王某乙将程某某、吴某某等人支付宝账号、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告知其上家。

2020年8月16日至17日,永昌县**镇居民曹某某在网上贷款时,被上游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以刷资金流水、解冻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为由诈骗共420000元,其中210000元于同年8月17日分9次被转入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居民苑某某账号为62159825000********建行账户,同日,该款从苑某某尾号6327建行账户又陆续转入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居民程某某账号为wff136274****@163.com支付宝账户。同年8月17日,王某甲根据王某乙安排,将存入程某某支付宝账户的该210000元又陆续转入吴某某账号为165726****@qq.com支付宝账户,再从吴支付宝账户陆续转入陈孟华账号为150****9621支付宝账户,致使该款无法被及时追回。王某甲、王某乙二人从中获利共3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9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东区**幢**单元**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铎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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