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1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某某**乡**村**组,捕前住辽阳市文某某**乡**村**组。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11月29日被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害人王某乙在辽阳市文某某庆阳转盘附近经营名为“咱家菜馆”的饭店,同年5月初的,被告人王某甲在王某乙经营的饭店旁边经营烧烤大排档,并从王某乙家的饭店接电源支付电费。2012年5月22日19时许,王某甲认为王某乙故意停电,与王某乙发生争吵,随后王某甲等人对王某乙进行殴打,导致王某乙和其母亲李某某受伤,造成王某乙第二腰椎右侧横突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右腕部挫伤、头皮挫伤。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2年6月12日,经庆阳街派出所调解,王某乙与王某甲达成和解,王某甲赔礼道歉、当场给付一万元医药费、双方不得再因此发生争执。
案发后,2019年12月30日,王某甲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案件卷宗、病志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关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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