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7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公安浐灞分局批准,于2019年2月23日被公安浐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5日被浐灞分局逮捕。
本案由浐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灞桥区**路夜市吃夜宵时,得知其表哥伍某某被人要债打伤,即伙同同乡余某某(在逃)在**路馨宜酒店门前对前来要债的王某乙进行追打,王某甲、余某某将王某乙追至馨宜酒店对面的马路边用洋镐把对王某乙进行殴打,致王某乙全身多处受伤。入院诊断为:1.右胫骨中上段开放性骨折;2.右小腿中上段皮肤裂伤;3.头面部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后;4.左环指远指间关节掌侧皮肤裂伤;5.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擦伤;6.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王某乙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众场所,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19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