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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小名:**********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925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号*排*室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1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20年2月25日批准,2020年2月26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19日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2年有期徒刑;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7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2018年11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2018年11月29日因殴打他人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800元。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ktv酒后因被害人黄某某看了他一眼,以此为由,在***ktv大厅内将黄某某殴打,黄某某和许某某跑到门外要时,被告人王某甲纠集陈某某、房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等共10人对黄某某和许某某进行殴打,二被害人被打倒在地之后,用拳脚殴打二人的脑袋及身体其他部位,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后倒地不起,被害人黄某某身上多处受伤。根据监控录像及当事人陈述,在殴打二名被害人期间,董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先后持刀对二被害人恐吓,并将被害人划伤。经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18年6月1日1时许,在***酒吧内,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以扇耳光、用脚踹等方式殴打被害人荣某某,致使荣某某受伤。

2019年12月30日2时许,在白城市**酒吧门口,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故对被害人谢某某进行辱骂,并扇谢某某左脸一耳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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