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21日经双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8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2019年3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抓获(羁押),2019年3月15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了,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6月5日至同年7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以王某乙、曾某某、王某丙(均已判决)等人为首,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甲、王某丁、陈某乙、李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经常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双峰县永丰镇一带实施开设赌场、多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王某甲是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之一。
2017年5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甲与陈某甲(已判决)、“迟阿吉”(待查)吃完宵夜后在双峰县城五里牌附近步行时,与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江某某擦肩而过,陈某甲陈某某的烟头烫到了朱某某的手臂,引发双方对骂,朱某某便随手拿起路边垃圾桶砸陈某甲陈某某等人,陈某甲、王某甲、“迟阿吉”便跑了。之后,朱某某、黄某某、江某某三人到“老街夜宵店”吃夜宵。
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甲、“迟阿吉”逃跑之后不服气,便纠集人员准备找朱某某等人报仇。王某甲召集其弟王某丁(已判决),王某丁则召集余某某、王某戊(均已判决)和江某某(另案处理),由江某某驾驶着余某某的现代越野车载着王某丁、王某戊、余某某一起来到双峰县永丰镇“诚信网吧”。王某丁到“诚信网吧”内召集了彭某甲、彭某乙(均已判决),并由彭某乙驾驶彭某甲的湘******奇瑞小车跟着江某某驾驶的现代越野车,到双峰县永丰镇越佳酒店与王某甲、陈某甲汇合,此时王某乙(已判决)已驾驶一辆雪铁龙小车到达越佳酒店门口。在越佳酒店门口,王某乙打电话要曾某某(已判决)送点“家伙”过来,尔后,曾某某和陈某甲陈某某的弟弟陈某丙(另案处理)先后到达越佳酒店,曾某某驾驶一辆白色起亚K5小车,该车尾箱里装有几把“管杀”、砍刀。王某乙、王某丁、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拿到武器后,所有人员便驾驶上述4辆车子在永丰街上寻找朱某某等人,在此过程中,以上人员还无故对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小车进行追赶、打砸。当这4辆车转到双峰县交警大队附近时,王某丙(已判决)驾驶一辆黑色吉利金刚小车赶到并加入其中。
不久,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陈某甲、彭某乙、王某丙、曾某某、余某某、彭某甲、王某戊及其他人员发现朱某某等人正在“老街夜宵店”吃夜宵,便开车来到“老街夜宵店”。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陈某甲、王某丙、陈某丙等人手持“管杀”、砍刀、菜刀等凶器冲进“老街夜宵店”内对朱某某、江某某进行殴打,并将朱某某拖了出来。黄某某见状就躲在“老街夜宵店”的厕所内不敢出来,江某某就往“和庄宾馆”方向跑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丁、陈某甲、陈某丙、彭某乙等人围着朱某某一阵乱砍,王某丙手持菜刀对朱某某踢了几脚,曾某某也围着朱某某进行殴打,彭某甲、余某某、王某戊则站在旁边造声势。几分钟后,所有人员逃离了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江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广东省广州市局番禺区大石街大石地铁A出口附近被大石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在番禺区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江某某江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供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王某甲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艳
助理:曾潇翔
2019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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