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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 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69026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场**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 日23 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哥哥王某乙等人在**圩**夜宵店吃宵夜时,被告人王某甲因听不惯同在该处吃宵夜的何某甲的说“你们村没人,奈何不了我”这句话,遂将一骰子盒及一易拉罐啤酒砸向何某甲,何某甲见状便上前与王某甲互相厮打,接着被告人王某甲到夜宵店拿一把小刀将何某甲的后背及腿部划伤,之后又从车上拿一支棒球棍将何某甲的头部打伤,后逃离现场。

经海南省文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和解协议书、收条、健康检查笔录;

2.证人证言: 唐某甲、王某乙、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远如

检察官助理:吴建广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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