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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890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5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何某某(已判)在瑞安市湖岭镇长春园棋牌室与被害人项某某发生口角,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已判)至长春园。被告人王某甲上前抓住被害人项某某衣领,后又拿起椅子想要砸被害人项某某。经鉴定,被害人项某某所受损伤主要为腰背部外伤致腰1右侧横突骨折;右前臂一处创,长1.2cm;左颞部软组织擦挫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8月1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丙与被害人项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项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出资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1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1599078****)现取保候审在家;

2.取保候审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3.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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