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郭某甲、付某某、郭某乙、郭某丙、以及另外两名身份不明人员,共计七人,在车站南路双龙烧烤摊将孔某某、安某某打伤,并对烧烤摊进行了打砸,经法医轻伤鉴定孔某某所受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损坏物品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安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达某某、郭某甲、付某某、卢某某、王某乙、郭某乙、郭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陈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郭某甲、付某某的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322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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