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6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住河北省辛集市**镇**村**号。2007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擅自将辛集市**村**胡同北侧用砖将路堵死围城小院,对外出租给郭某某使用,个人收取租金5600元。因长期围堵道路,造成村民出行不便,影响恶劣。
2013年3月17日8时许,在辛集市**街**段因错车原因,被告人王某甲与新疆人阿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王某甲用木棍将阿某某打伤,经建设街派出所调解赔偿对方500元。
2014年正月,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将王某丙蓝色桑塔纳轿车轮胎扎坏,几天后王某甲再次将王某丙桑塔纳轿车轮胎扎坏。事后王某甲让妻子魏某某赔偿王某丙2000元。
2014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因对其妻子魏某某在**村幼儿园工资待遇过低以及村里没有满足其在**工地上班、揽工程,酒后将村委会张某某办公室的玻璃砸坏。
2015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因对**村村委会对发放低保、五保户扶贫物品不满,私自拿走油一桶、面一袋,后返回村委会用铁锹打砸村委会会议室玻璃,第二天将拿走物品送还。
2016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将王某丙停放在门口的黑色途胜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之后王某甲儿子王某戊将其砸坏的黑色途胜车前挡风玻璃修好。2020年1月5号王某丙对王某甲扎汽车轮胎及砸坏汽车玻璃出具谅解书一份。
2017年9月的一天,因**村有老人过世,老人家属让王某甲通知王某丁,王某丁没有接电话,第二日中午王某甲酒后以此事为由对王某丁殴打,王某丁报警,但没有进行伤情鉴定。2020年1月5号王某丁对王某甲出具谅解书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举报材料,谅解书,照片,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张某某、崔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阿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自2013年以来多次无故毁坏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私自封堵公共道路,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新跃
检察官助理:穆 丹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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