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发现于某某另处对象王某乙后,遂于3月20日在**村附近拦截于某某,见于某某上了王某乙车辆后又驾车追逐,两车发生刮擦,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曹范派出所民警以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结案,约定双方损失各自负责。3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村**路上又以索要车辆损失为由再次拦截王某乙车辆,后双方互殴,曹范派出所民警以治安调解协议书结案,对王某甲提出严重警告,王某甲收到于某某一次性补偿2万元后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对于某某、王某乙进行滋扰。2020年5月11日、5月28日、5月29日、6月1日、6月3日、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以1396408****、1865493****、1527518****手机号向于某某1396411****的手机号发送辱骂、恐吓短信数条,严重影响于某某的工作、生活。与此同时,被告人王某甲于凌晨时分还在于某某家门口以摁汽车喇叭、挥舞手电筒等方式进行滋扰,引发周围邻居不满。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经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达曹范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酌定从轻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静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1572531****)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