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0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于2016年4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5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内**门处,酒后欲出小区,因疫情防控需要**门被临时封闭,王某甲遂毁损该处保安岗亭的玻璃、门和防疫用围挡,从围挡豁口钻出小区,后对赶到现场的保安、居委会人员等防疫工作人员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了当地防疫工作的开展。经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岗亭和围挡价值人民币377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单位工程概预算表、处理意见、诊断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田某某、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现场录像等;8.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并辱骂他人,情节严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劣迹、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萌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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