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 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汽车美容店工人,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栋** 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 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到徐州市云龙区徐州人家小区附近的“米其林”汽车维修店门口,无故脚踢被害人王某乙、陈某某、孙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造成三辆汽车不同程度毁损。经鉴定,被毁损部分市场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459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被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增值税发票、谅解书、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徐州市云龙区**小区** 栋** 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