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30日15时许,王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岳某某(另案处理)酒后在上蔡县**镇**街赵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内,无故辱骂、殴打被害人节某某,节某某反击,后王某乙持一酒瓶子砸节某某头部,节某某的头部被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党员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程某某、岳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同案人王某乙、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岳某某后无故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获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豪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