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村**街**号**号,现住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20时30分许,李某某带其女儿在邢台市桥西区**路**小区售楼部楼前,因争抢玩具船而与同来游玩的石某某等人发生争执,期间,石某某儿子张某甲鼻部在争执中意外流血,石某某遂叫来其丈夫张某乙与对方理论。李某某则叫来其丈夫被告人王某甲,后王某甲带领王某乙(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对张某乙、石某某二人无端进行殴打,造成二人头面部及膝盖受伤。经鉴定,张某乙、石某某的损伤均系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经赔偿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娄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张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光盘1张;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杰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13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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