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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高新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疙瘩,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9********,汉族,群众,初中毕业,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2月8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12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06月份,江苏省**工程有限公司在焦作市承包名为“焦作市**工程”。当时许某某为该项目劳务承包负责人,徐某某为该工程工地现场总负责人。但在此期间王某甲通过恶意强行拦车、恐吓施工工人等手段,阻止“焦作**工程”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1、2018年07月份开始,王某甲与张某甲、张某乙每天到施工工地统计施工单位采购石料的数量,并向施工单位索要提成款。许某某知道情况后不想再给王某甲等人提成款,便不让马某某给王某甲等人在收据上签字,王某甲再次到施工单位项目部找马某某签字领钱时,因马某某拒绝签字便辱骂马某某,并威胁要打死马某某,在准备动手欧打马某某时被赶到的徐某某制止,并且在离开项目部时把房间屋门跺坏。

2、2018年07月至09月份,王某甲等人经常因为提成款没有按时到账到施工工地阻工扰工,只有徐某某到工地出面协调并承诺提成款按时给王某甲等人后才能继续正常施工。期间一次当天上午9时许,王某甲再次因为提成款的问题到施工工地阻工扰工,并让正在工作的所有工人停工,当天工地工人王某乙因没有停下工作便被王某甲辱骂,之后王某甲还用地上的马泊蛋(当地的一种植物果实)砸了王某乙用来拉货的车辆。当天因王某甲等人阻工扰工使所有工人全部停工,之后经过水利厅现场负责人杨某以及徐某某和王某甲等人协商,并答应会按时给对方提成款才得以继续正常施工。

3、2018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王某甲指示同村薛某某无故强行拦截工地运输石料的车辆,并要求施工单位找王某甲协商,称只有王某甲同意,石料车才能进入工地,另外要求施工单位给自己一份工地的工作。之后王某甲到现场仍不同意运输车辆通过,在工地负责人徐某某等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天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范某某便报了警,王某甲见状离开现场,并电话通知薛某某自行处理此事。高新分局巡防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解,薛某某才答应让石料车进入工地。

二、2017年09月12日23时许,焦作市**会副主任申某某和**区**局书记王某丙、**区**局李某某一起到**工地检查环保时,被赶到工地的王某甲无端辱骂,之后王某甲还纠集他人拦住三人所乘坐的车辆不让其离开。在申某某报警后,王某甲等人看到赶来的出警警车便逃离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浮 光 宝

检  察  员:张    岩

检  察  员:李    璐

助理检察员:乔    丹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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