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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刑诉〔2019〕3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 月11 日15 时许,随州市曾都区**专用汽车公司职工郁某某驾车载同事姚某某、王某乙欲离开公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鄂S****号白色小车同在附近倒车,郁某某发现后停车并按喇叭示意,王某甲继续倒车致两车相撞。郁某某对王某甲说“都按喇叭了怎么还倒?”王某甲未言语,直接用拳头连续殴打郁某某左耳部几下,姚某某和王某乙将二人拉开后,王某甲到公司门卫室旁边持一根拖把过来再次打向郁某某,被姚某某等人拦住,王某甲随后跑至公司食堂内拿出一把菜刀奔向郁某某,郁某某躲开后,姚某某在旁劝说,王某甲先辱骂姚某某并用刀砍向姚某某,姚某某用手臂阻挡时被菜刀砍伤左臂,随后菜刀被王某甲的朋友谌某某夺下,并将王某甲拉一边劝说,在众人查看姚某某的伤情时,王某甲冲过来朝郁某某的胸部打了一拳,被谌某某拉开并用车将王某甲送走。

经法医鉴定,郁某某左耳膜穿孔,姚某某左小臂被砍伤,两人损伤均属轻微伤。

2019年7月8日,王某甲的亲属王某丙与被害人郁某某、姚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王某甲赔偿二人人身损害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0元,郁某某、姚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地点及涉案凶器菜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王某甲个人信息表等书证;2.证人文磊、王某乙、程清华、谌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郁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偶发小矛盾,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2019年7 月11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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