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1〕Z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时许,在大城县欧式街**饭店,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殴斗,后王某甲持酒瓶将王某乙眼眶部位打伤,经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通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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