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玉林市博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受王某乙(在逃)的指使,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曹某某"、"亚一"、"亚十"、"亚九" (五人身份尚未查明,均在逃) ,于2020 年5月17 日凌晨00 时许,六人持铁水管驾驶两辆摩托车到广西合浦县**镇**路**烧烤店门口旁边,将停在此处的一辆车牌为桂E****7 的"宝马"牌小轿车进行打砸,宝马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右后车门玻璃被打碎,左、右车尾灯被打坏,车前盖、后盖、车顶及车身两侧均被不同程度打砸(有凹痕) ,被损毁宝马牌小轿车经合浦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损失价格共人民币1681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滨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