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2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号**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与马某某(另案处理)多次至单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的住处,要求其为马某某办理养老院运营相关手续,给单某某家庭造成困扰。2019年1月27日21时许,王某甲再次至单某某家楼下按门铃时,被等候在此的单某某、张某某等人当场围住,后被害人王某乙(系单某某的妻子)下楼并报警,王某甲见状欲逃离遭王某乙阻拦,王某甲遂用拳头击打王某乙腹部并拽其衣服将其摔倒在地,致王某乙右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王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玲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及补充材料,共计八十五页;

3.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