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7月1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之父王某乙及其妻子侯某甲到萧县公安局**派出所了解其案件处理情况,王某乙用电动三轮车堵住派出所大门,侯某甲躺在派出所门口,民警要求王某乙挪车,随后赶到的被告人王某甲对派出所民警辱骂近三小时,并造谣**派出所民警无故殴打他人,拍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传播。造成酒店派出所民警无法正常出警、执勤,并引发社会恐慌。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2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现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侯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5萧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监控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石腾飞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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