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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86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室。1976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83年1月改判有期徒刑八年;1986年8月因妨害公务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9月因干扰劳教场所管理秩序被延长劳教二个月;199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2月裁定减刑十个月;2005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0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区**路**弄**号门口,无故持刀将被害人海某甲捅伤。后又将前来阻止其行凶的被害人海某乙、王某乙捅伤。经法医学鉴定,海某甲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下胸壁穿透创,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前臂开放创,创口长度1.0cm以上,其损伤构成轻微伤。海某乙左手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手小鱼阶肌处刺伤深达肌层,构成轻微伤。王某乙因遭受锐性外力致左手中指皮肤裂创(长5cm),已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王某甲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海某甲、海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胡某某、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清单,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寻衅滋事的事实。

2.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及前科劣迹。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归案情况。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惩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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