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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1〕1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3时许,沈某某(已判决)在本市宝山区**路**号“**”KTV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后,纠集被告人王某甲及张某乙(已判决)至张某某所在包房,推搡、踢打张某某后离开。嗣后,张某某追赶至楼下,并以拳击的方式殴打沈某某,被告人王某甲伙同沈某某、张某乙遂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体表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2月11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出具的《谅解书》证实,其于案发当日在上址KTV唱歌时,因沈某某敬酒时未理睬,被沈某某带人殴打,其至KTV楼下与沈某某理论时,又被沈某某等多人殴打。其对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予以谅解。

2.证人尹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系上址KTV的工作人员,案发当日沈某某至张某某所在的包房敬酒时,与张某某发生口角,后沈某某带王某甲、张某乙对张某某进行推搡,并脚踢了张某某。双方被劝开后,张某某跟随沈某某下楼,先打了沈某某,后被沈某某、王某甲、张某乙围着拳打脚踢。

3.同案犯沈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二人伙同王某甲殴打被害人张某某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因外伤致体表多处挫伤,构成轻微伤。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的刑事判决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结伙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   

                                               

                                 2021129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电话:1306553****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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