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至案发前,私自圈占国有未利用地26公顷,并私建建筑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7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草图、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坐标及说明、委托书、说明、死亡注销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管某某、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刘某甲、宋某乙、刘某乙、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毕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租赁市场价格认定的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强占国有未利用地,给国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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