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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滁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9********,汉族,大学文化,** 单位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村**区**幢**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本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为了向被害人孔某甲讨要高利贷欠款,找到其表叔尚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安排其老弟郑某乙、张某乙、郑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帮王某甲讨债,并约定事成后给尚某某老弟一定好处费作为酬劳,郑某乙、张某乙、郑某甲等人多次采取在孔某甲家门上喷漆、门口摆放花圈、堵锁眼以及威胁、骚扰孔某甲父母等软暴力手段,追讨欠款,严重影响孔某甲及其父母以及周围邻居的正常生活。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4时许,为逼问孔某甲的下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郑某甲、杨某某、韩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将孔某甲的朋友被害人张某甲和被害人姚某某带至滁州市琅琊区**店内,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张某甲、姚某某的人身自由,直至晚上19时许才让两人离开。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借、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乙、郑某甲、邓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张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孔某甲、孔某乙、张某甲、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为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雇佣、指使他人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恐吓他人;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并殴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学松

检察官助理  韦桂杰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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