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9月15日13时20分许,在永新县**乡陈某某家中,陈某某与颜某某一起玩“勾豆子”(一种赌博方式)时发生了争吵,争吵中颜某某打坏了陈某某家赌博桌上的杯子(赌博工具)。此时刚好来到陈某某家中的刘某某(颜某某儿子,另案处理)见状便与陈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威胁称要搞死陈某某。刘某某随后打电话叫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另案处理)、龙某某(刑拘在逃)、贺某某(刑拘在逃)四人过来帮忙。当日下午2时30分许,刘某某手持折叠式匕首带领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贺某某四人手持砍刀冲到陈某某家中欲打陈某某,因陈某某家中当时有许多群众在劝,陈某某趁机缴掉对方一人手中的一把砍刀与刘某某等人对峙,旁边群众赶紧劝开双方。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龙某某、贺某某五人见状后离去。
二、非法拘禁罪
2018 年10 月29 日晚11 时左右,在吉安市吉州区**医院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肖某某(外号“**”)、吴某某(已判决)、龙某某等人,因在汤某某处购买“K 粉(毒品)”后发现汤某某提供的“K 粉”是假的,王某甲、肖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便找汤某某讨要说法,在寻找汤某某未果后,王某甲、肖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便强行将汤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带上一辆车牌号为赣******的蓝色丰田牌锐志小汽车,以此来要挟汤某某。随后,王某甲、肖某某、吴某某、龙某某等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于当晚11时40分许驾驶赣******小汽车强行将张某某从吉州区**医院处带至吉水县**镇**KTV**号包厢内,在包厢内刘某某(外号“**”)、王某甲、龙某某等人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在被殴打过程中,张某某头部被啤酒瓶砸伤,身体多部位受伤。刘某某、肖某某、王某甲、龙某某等人见张某某在被殴打出血后,才于2018 年10 月30 日凌晨0 时20分许将张某某释放。
经鉴定,张某某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同案人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持械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他人致轻微伤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卫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