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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4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7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淳安县********2019年8月19日因吸毒被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城**幢**单元**室的住处,容留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宫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容留宫某某、王某乙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可疑白色晶体1包(净重0.0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接收证据清单、租赁合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宫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称重及取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系毒品仍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龙俊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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