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王某甲,外号“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半挂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乡,住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村。因吸毒于2020年9月23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焦某某在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村其租住房的厕所内吸食毒品大烟。
2、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王某乙在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村其租住房内客厅沙发上吸食毒品大烟。
3、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容留王某乙在博某某**镇街道办事处**村其租住房内西屋沙发上吸食毒品大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到案证明、博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承诺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财产报告;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 兵
检 察 官:郜园园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