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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1994********,汉族,高中肄业,垫江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街道**路**号,现住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幢**号。因吸食毒品,2019年12月12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年12月20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垫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垫江县**街道**小区**幢**号的住房内多次容留谭某某、董某某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在住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住房内容留董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住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在住房内容留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现已查实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意见书、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董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春

检察官助理 杨姝联

2020年3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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