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镇**村**组**号,住所地为资兴市唐洞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资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王某甲先后4次在其位于资兴市唐洞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最后一栋**单元**楼的宿舍内容留了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最后一栋**单元**楼的宿舍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最后一栋**单元**楼的宿舍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最后一栋**单元**楼的宿舍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新区**银行院内家属区最后一栋**单元**楼的宿舍内,与刘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混合物。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抓获了涉嫌贩卖毒品的毒贩王某乙,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刘某某、贺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郴公物鉴(理化)字[2019]196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5-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波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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