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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吸毒,2019年10月2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7月22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乙、贺某某、王某丙来到被告人王某甲位于双峰县**镇**村的家中玩,由王某乙出资500元给王某甲购买毒品,王某甲购得毒品后,四人在王某甲家一楼卧室内,采取“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19年10月29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贺某某、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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