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甲(以上五人已判决)和王某乙等人共同出资成立五指山市**娱乐会所(以下称**会所),并由李某某、陈某甲和时任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甲共同经营管理,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带领自己的运营团队,负责**会所的整体运营及管理工作。被告人王某甲在负责运营管理工作期间,多次发现**会所内有人吸食毒品,并向李某某、陈某甲等人汇报该情况,但李某某、陈某甲等人为了不影响会所收益,对贩毒、吸毒的情况听之任之,放任不管,导致会所内贩毒、吸毒现象泛滥。2016年期间,五指山市公安局多次对该会所例行检查时,先后抓获了吸毒人员郑某某、曾某某、黄某乙等人。2017年1月13日,该会所因涉毒被五指山市公安局予以取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责令停止营业通知书、取缔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王某乙、黎某某、杨某某、王某丙、黄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李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负责**会所的经营管理期间,为了追求会所的经济利益,多次容留他人在会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李 玮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屯昌县**农场场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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