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7********,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9月17至9月1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帮助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从曹某某等人处购买供吸食的毒品后,多次容留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其黄骅市**镇**村的家中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到案经过说明、户籍信息;2.证人姜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孟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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