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60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王某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0********,云南省盐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租住紫某某***屋。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监管场所交代其于2018月10月至2019年6月间,在其租住的**镇**房间,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拍照;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对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紫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4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