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街**号楼**室,住址地威海市文某区**花园小区**号**室。2012年2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9年8月17日因吸毒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于同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补充侦查,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于2020年4月23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在威海市文某区**街**号楼**室**花园小区**号**室内,多次容留王某乙、徐某乙、毕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容留王某乙四次、容留徐某乙、毕某某各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徐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鉴定书;(5)辨认笔录:王某乙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明涛
检察官助理 于春澄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花园小区**号**室,联系电话:1360631****;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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