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住安徽省祁门县**镇**村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27日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6月份的一天,章某某联系好江西景德镇的毒品卖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J****7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带着章某某到江西景德镇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开车带章某某回到祁门,在祁门新城区的路边,二人一起在该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6、7月份的一天,章某某联系好江西景德镇的毒品卖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J****7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带着章某某到江西景德镇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开车带章某某回到祁门,在祁门新城区的路边,二人一起在该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7、8月份的一天,章某某联系好江西景德镇的毒品卖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J****7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带着章某某到江西景德镇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开车带章某某回到祁门,在祁门新城区的路边,二人一起在该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4.2019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章某某联系好江西景德镇的毒品卖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J****7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带着章某某到江西景德镇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开车带章某某回到祁门,在祁门新城区的路边,二人一起在该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5.2019年11月28日,章某某联系好江西景德镇的毒品卖家,被告人王某甲驾驶其车牌号为皖J****7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带着章某某到江西景德镇购买了甲基苯丙胺(冰毒)。后王某甲开车带章某某回到祁门,在祁门新城区的路边,二人一起在该车内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佳俊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公安卷一册。
3.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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