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村**小区**路**号,1994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蒲江县人民法院判处徒刑3年,缓刑4年;199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7年12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6年12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7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邛崃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量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依法退回邛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邛崃市公安局依法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邛崃市**镇**村**小区**路**号家中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当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孙某某(已行政处罚)、王某乙(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2018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刘某某、孙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3、2018年1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并伙同吴某某(已行政处罚)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当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家中卧室内,容留并伙同王某乙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在卧室内查获未吸食的毒品冰毒1小包(净重0.38克)、吸毒工具冰壶1个。经鉴定:从王某甲家中卧室内查获的1小包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多次为多人提供场所供其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54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监视居住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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