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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第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某某,住山西省左某某**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左某某**镇**栋**单元**的住所**“忽悠悠”。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指认作案现场、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卢某某证言;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甲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卢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住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燕慧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左某某**镇**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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