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722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塔河县**镇**街**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黑龙江省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本院以涉嫌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塔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5日经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指定此案由十八站公安分局管辖。
本案由十八站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同年10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1月2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白某某介绍杨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白某某嫖资人民币300元。
2、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刘某某介绍杨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两次,并收取刘某某嫖资人民币200元。
3、2019年6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张某甲介绍张某乙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张某甲嫖资人民币100元。
4、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王某乙介绍韩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王某乙嫖资人民币100元;
5、2019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王某乙介绍韩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王某乙嫖资人民币100元;
6、2019年7月2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江某某介绍张某乙、韩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时,被塔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7、2019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胡某某介绍韩某某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胡某某嫖资人民币150元。
8、2019年7月7日上午7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向嫖客江某某介绍张某乙为其提供性服务一次,并收取江某某嫖资人民币100元。
9、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租赁的楼房容留杨某某向嫖客白某某提供性服务两次。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共实施介绍卖淫10人次,容留卖淫2人次。
经侦查,2019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塔河镇被塔河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钥匙12把;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韩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永新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物证手机两部、钥匙十二把。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