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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浚县******号,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29日22时许,浚县公安局屯子派出所民警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屯子镇**村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已判决)等人的阻拦、殴打,致袁某某面部受伤,陈某某手部、腿部受伤。经鉴定,袁某某右眼及鼻部损伤程度分别属于轻微伤,陈某某右手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绵绵

杨映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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