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22时30分许,延吉市公安局朝阳川派出所民警到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十二队李某某家中出警,处理李某某与王某甲的纠纷,处警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以辱骂和脚踢的方式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在职证明、病历、违法信息查询情、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辱骂和脚踢的方式,妨害民警正常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淼
2019年7月31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延吉市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卷宗2册,检查卷宗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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