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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雅塘派出所民警许某某、辅警刘某某在雅塘村委卫生站处置警情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围堵、推拉,致使许某某摔倒在地。刘某某使用警务通手机对执法过程拍摄时,被告人王某甲突然将该手机抢走,后被追回。经鉴定,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文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值班律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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