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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妨害公务案)_宾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宾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3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村昌盛街235号,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徐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9时许,王某甲在徐某区****村防疫劝返点处无故滋事,用自家白色朗逸轿车堵在劝返点路口十余分钟,辱骂防疫志愿者,并对村支部副书记王某乙、志愿者刘某进行殴打;2020年2月14日,王某甲在南营村电工服务群内对村委会防疫措施发语音进行辱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乙、刘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4.提取笔录;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手段阻碍工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协议,认罪认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立辉

检察官助理:谭  鹏

  2020年7月1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03328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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